1、第一次起诉离婚没判离,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可以直接按原来的起诉状的内容再次起诉,但建议把第一次起诉离婚作为一个证据。
2、《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你稍改一下时间,加上一点,原告xx年xx月x日起诉,现已六个月,双方仍没有和好,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