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完善公共服务职能。一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系。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到公共服务不“缺位”。二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总体水平。要根据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努力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使公平服务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力争使公共教育支出、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三是建立适合省情的公共服务模式。从公共服务支出来讲,应以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为主;从公共服务消费来讲,应当做到覆盖面广、水平适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发展过程来讲,应当优先完善教育与科技公共服务;从公共服务供给来讲,应当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四是创新公共服务的方式。借鉴西方的做法,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开放一些公共服务的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社会组织和企业进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坚持政府购买劳务、购买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标承办劳务和服务,进行合同管理,按合同兑现报酬。五是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制度、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科技补贴制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制度、公共服务参与制度、社会合作制度等。六是实现人人享有公共服务的目标。满足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需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助、病有所医、幼有所教。
2.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把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落实到位。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准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交由社团、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并指导其制定操作规程,健全运行机制;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放得下、接得住,不揽权、不推诿。二是加强后续监管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不断探索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方法和手段,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作进一步的调整。三是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操作规则,积极探索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完善有关听取第三人意见的程序,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规则。四是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团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组织依法执业的制度,按照“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加强监管、严格自律、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3. 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与途径③。一是强化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强化战略引导职能;强化平衡协调职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保护职能,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规避风险。二是弱化微观管理职能。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凡能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己决定、中介机构能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坚决退出不再审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错位”、“越位”。三是合理划分行政职能。凡由省政府管理的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凡由市州政府管理的事项由市州负责,凡由县级政府管理的事项由县(市)负责。四是转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应促进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与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的关系,摆脱其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割断其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脐带”,实现真正的脱钩,把社会管理的有关职能真正让位于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