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除外)。[17] 占用、征用林地费用计算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林地补偿费。每公顷林地补偿费,按该林地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每公顷年产值的3~5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5倍计算;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2.5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林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林地的数量计算。征用林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林地被征用前三年相邻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5倍。 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安置原林地经营单位的职工。确不能安置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零星林木补偿按各市(州)人民政府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的标准执行。
(二)成片林木及苗圃地补偿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第四条规定标准计算。
第三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的,占地单位应将占用退耕还林地已兑现的政策性补助和苗木补助费等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缴纳给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异地置换,并将有关补助兑现给新置换农户。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地点、面积和范围使用林地。
四川广元林地补偿标准分两部分
1、广元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2、广元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参考源:
四川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http://tgzx.scly.gov.cn/scly/zhencefagui/34389.jhtml
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新闻详细
http://www.gylr.gov.cn/news.aspx?i=12781&t=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