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定性问题,刑事案件

2025-01-31 06: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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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既然以审判为中心,案件定性是可以改变的,以法院的判决为准,改变后对检方没有太大的影响,可能检方内部对公诉人有考核标准。

回答2:

  如对刑事案件的定罪不服,可以选择提起上诉(针对未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已生效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回答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