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般以离婚为前提,而以离婚为前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简单来说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如果一方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因为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果你们二人想使被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补充协议共同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之后,把原协议撤回,重新签订协议即可,大可不必跑去办什么公证。
在法律上离婚协议,只有在你们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具有效力,一天没办离婚手续,那就是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