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后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增资前的注册资本的25%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仅规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取消了所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税后利润弥补。
这道题在答案是b还是c上一直有争议。原因是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余额是不少于转增前的注册资本的25%而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规定是不明确的,因而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但是,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公司法,在169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以,b.500
才是正确的。
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