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公司肯定要赔偿。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并不因“醉酒驾车”和“肇事逃逸”而取消。
不过,司机为什么要“醉酒驾车”和“肇事逃逸”呢?事故的结果严重吗?要是造成人员死亡,司机除赔偿受害人一切损失外,还有可能被终身“禁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要和保险公司打官司,司机的胜算是十成!
补充答案:
因忽略了肇事司机的具体情况,关于保险赔付一条回答有误,现根据楼主的“补充提问”,补充答案如下:
1、“保险责任赔偿 ”和 “垫付与追偿 ”有什么区别麽?
答:“保险责任赔偿”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事故的总损失金额,在保险额度之内,做出的赔偿;
“垫付”是指在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决定之前,先行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追偿”是指待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垫付”的款项高于“保险责任赔偿”,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追回多垫付的部分款项。
2、保险公司规定在24小时报案,可是肇事司机却在3天后报案,这种情况呢?
答:这个问题应该不是主要问题,只要肇事司机能够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自己为什么晚报案。晚报案就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3、因为醉酒,所以不知道自己幢死了人,后来别人报案了。死者家属要私了,钱已经给他们了,这样还用判刑麽?
答:此事已经报案,而且已有人员死亡,不可能再行“私了”。
即使受害者家属提出私了,也不太可能,因为肇事司机已经因为“醉酒驾车”和“肇事逃逸”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犯了“交通肇事罪”。是否判刑,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
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四条,并没有“醉酒”和“逃逸”两条。
答:在免责条款中没有指明“醉酒”和“逃逸”,或者没有具体说明免责的内容,似乎保险公司就不能拿“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了。
但是在相关法律中却有明确规定:
①《保险法》:
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醉酒驾驶”和“肇事逃逸”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公共的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保险公司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否则将有违保险的宗旨,也是与我国的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的。
第35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合同。
②《合同法》: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具体写明“醉酒驾车”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免赔。因为肇事司机的犯法行为,已经使“保险合同”无效了。
由于补充答案,“二楼”变成了“四楼”。
再补充答案:
根本到不了楼主说的那些免责情况,因为肇事司机的肇事后果是因为违法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解释和批复的先后时间,根据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要求,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未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提出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
按照规定,不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另行的民事,精神损害都不支持的。
但基层的判了,上诉想改过来也难的,毕竟有点自由裁量的味道。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法理精神,认为被告人已经服刑,对被害人来说是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不再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民事赔偿单独审理也适用这一法理精神。虽然这一法理精神本人不太赞同,但是目前很多地方法院都是这样操作的。。。
发生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失抚慰费这一费用保险公司会负责吗?
精神损失抚慰费,保险公司肯定不会对此负责赔偿的。因为保险公司只按合同办事,属于责任范围内的,都具有赔偿功能,如果不是,就不会负责的。
06年交通事故统计
2007年1月8日公安部简报(最权威的数字,摘自公安网)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造成89455人死亡,4311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4.9亿元。与2005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71473起,下降15.9%,死亡人数减少9283人,下降9.4%,受伤人数减少38772人,下降8.3%,直接财产损失减少4.0亿元,下降20.9%。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6.2,同比减少1.4。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比上年下降15.9%。自2000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人以下,共造成89455人死亡,比上年下降9.4%。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38起,是1991年以来的历史最低点,造成558人死亡,比2005年下降 30.9%。2006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违规导致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共造成76350人死亡,下降16.2%。其中,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导致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6.3%、25.6%和21%。此外,小型客车、重型货车事故导致死亡人数也分别有所下降。
2006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全力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继续“三下降”的目标。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比2005年下降15.9%;自2000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九万人以下,共造成 89455人死亡,比2005年下降9.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6.2,同比减少1.4;受伤431139人,同比下降8.3%;直接财产损失 14.9亿元,同比减少四亿元,下降20.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1671起,同比下降13.3%;造成6611人死亡,同比下降 13.6%。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交通事故326起,同比下降8.7%;造成2244人死亡,同比下降11.7%。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38起,创1991年以来历史最低,同比下降19.1%;造成558人死亡,同比下降30.9%。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介绍,2006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全国有29个省(区、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二是年初年末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减少。一季度,全国交通事故造成20961人死亡,同比下降8.5%;四季度,全国交通事故造成23626人死亡,同比下降15.1%。三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导致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共造成76350人死亡,同比下降16.2%。其中,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导致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 26.3%、25.6%和21%。四是小型客车、重型货车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小型客车肇事造成死亡人数下降9.1%;重型货车肇事造成死亡人数下降24.1%。五是二、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交通死亡人数明显减少。二、三级公路交通事故造成40497人死亡,同比下降14.7%。国道、省道交通事故造成46872人死亡,同比下降11.5%。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201494.html
保险公司不负责精神损失费用
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交通肇事者,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