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场合的行为进行拍照,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的。公开场合即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店、码头、机场等,这些场合向任何不特定的人开放,在这类场合,除了法律禁止拍照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所看到和所听到的都记录下来,而不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在这种场合下任何人对其声音、形象都不享有隐私权,他无权根据隐私权反对他人的拍照、摄影和录音。
当然在私人场所就不同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在当前新闻实践中人们习惯把记者的暗访说成“偷拍偷录”,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公共场合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不存在“偷”的行为,只有在私人场所才存在“偷拍偷录”的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免责。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商场、商店是不属于公共场合的,它只是一个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商场的拥有者有权利规定进入商场后的行为规则,但同时也有义务保证在商场内的人身安全受到保护,这就是所谓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就像进某些西餐厅不允许在本餐厅进食本餐厅所提供以外的食物,这都不是什么所谓的不公正条款,更不存在将其合法化。
想拍就提前联系一下吗
一般只要事先联系过打好招呼就可以
对方也许是想清楚图片的使用方向
商场不允许拍照是为了不让他人模仿自己的商品,以前出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很多新品出来之后,其他厂商的人就连买一件模仿品的钱也省了,拍几张照片,过几天,隔壁柜台就有一摸一样的其他牌子的商品出现。
饭店不允许拍照是为了个人私隐,很多“非正常聚会”就是被不经意间的拍照排下来,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好的影响,以前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位女士无意间在好友的一张饭店吃饭的照片上看见自己的丈夫,再一看日期,那天她老公明明说自己在另外一个城市,于是该女士顺腾摸瓜抓住了自己老公包二奶的事实。just so so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