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方协议确实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因为你现在还是在校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你现在与公司签定的合同也还不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你所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
3、你与公司的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你不去,就属于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金。不管你是因为“想自己创业”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因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问原因,只要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呵呵,可能回答让你失望,还是好好与公司协商,或者先去些日子,等你毕业后变成正式劳动合同后,你就可以引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通知即可走人,约定的违约金如果公司没有为你提供专业培训或是保密条款的,违约金约定无效,不必管。
新的《劳动法》自2008年1月1日颁布,明确就这样的情况予以规定,涉及到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以下两种:
一是单位为你提供了专业培训并与你约定了服务期、而你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
二是你的工作涉及公司机密单位与你约定了保密义务而你违反了单位的保密规定泄了密。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劳动合同中即使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也是无效,你在辞职后无须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想提醒你的是:虽然你不用再担心违约金的事,但应注意:你应依法辞职。如果你违法辞职,可能会承担因你违法辞职给单位带来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职工依法辞职的方式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最好是用挂号邮寄,或者在有人证明的情况下提交。
你签订的是三方协议吧,理论上说三方协议并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还是有可能要交违约金的,如果实在不想去,最好和单位协商解决。
不知道你们签的是否是“就业协议”不是正式的合同,正常正式合同是在试用期后签订的。
先说“就业协议”,如果你不想交3000元,就去公司报到,然后说自己不胜任工作,协议自动解除。因为就业协议只是约定“我招了你,就不招别人了,你到时得来”这么个意思,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是有成本的,如果你违约不去报到,你要负担这个费用。
如果是合同的话,更应该先履行合同后再要求解约,你现在还不是人家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只有是了才发生书面通知等后面的事情。
看样子你应该是物色到新工作了,如果你还不想去报到,还想顺利改派到新公司,这个钱应该不会那么顺利不交的。
还有,就算要交,可以讲价的,装装可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