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问题: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是债权行为

2024-12-21 16: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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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债权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负担行为。

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假定: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3月2日乙交付100万元给甲作为购房款,3月3日甲与乙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乙。

上面法律关系中:
3月1日订立合同,为债权行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义务。

故,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一种债权行为。

买卖合同,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债权行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具有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物权变动既包括债权行为,也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前因,物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后果。

仅供参考

回答2:

什么是债权呢?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而出卖人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人归其所有的义务。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前者承担义务,后者享有权利。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比如,甲与乙签订了一套房产的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那么,就交付房产而言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就支付房款而言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只能请求甲交付房产,甲只能请求乙支付房款。也就是说,债权是对人权,是对特定的人而言。如果甲的这套房子实际为丙使用,那么乙是否可以要求丙腾房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乙和丙没有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只能向甲要求其交付房产。

回答3:

买卖合同行为,当然是债权行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