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只有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