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的职工工资总额按上文二的口径计算,计提比例为2%。
工会费一般情况下分两块和两种比例提取:
一、单位部分按2%计算,即工资总额*2%。
二、个人部分按0.5%计算,即工资总额*0.5%。
按你的应发工资
也就是扣除保险什么的之前的那个应发工资
用这个来计提相关的工会经费的。
也就是说,跟你的计提社会保险的那个金额是一至的,
这回能理解了不??
全国总工会在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中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缴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会费必须于当月工资发放后三日内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