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必须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铁碎料及钢铁制品。
3.2
非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non-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又不作为熔炼回收和轧制钢材使用而改做它用的钢铁制品
3.3
有害物 injurant
其存在对熔炼金属质量和环境将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
3.4
夹杂物 inclusion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或夹带在废钢铁中的其他物质。
3.5
交货批 delivery lot
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到达的同一型号类别或多个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3.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作为检验对象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同一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 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 熔炼用废铁
4.1.2.1.1 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如表1规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 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炼用废钢按
型号 类别 代码 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供应形状 典 型 举 例
重型废钢 1类 201
A ≤1000mm X 400mm,厚度≥40mm,单重:40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80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2类 201
B ≤1000mm X 500mm,厚度≥25mm,单重:20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50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3类 201
C ≤1500mm X 800mm,厚度≥15mm,单重:5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30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火车轴、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中型废钢 1类 202
A ≤1000mm X 500mm,厚度≥10mm,单重:3kg~10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20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2类 202
B ≤1500mm X 700mm,厚度≥6mm,单重:2kg~12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12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4毫米以上25毫米以下是中废。
25毫米以上是重废。
废钢,指的是钢铁厂生产过程中不成为产品的钢铁废料(如切边、切头等)以及使用后报废的设备、构件中的钢铁材料,成分为钢的叫废钢;成分为生铁的叫废铁,统称废钢。目前世界每年产生的废钢总量为3~4亿吨,约占钢总产量的45~50%,其中85~90%用作炼钢原料,10~15%用于铸造、炼铁和再生钢材。
4毫米以上25毫米以下是中废25毫米以上是重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