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2024-12-01 04:52:1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每个人在离婚时都想自己多分财产,对方少分财产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财产时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父母出资部分。父母出资往往是争议最大的一部分。

回答2: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笔者二OOO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当然,那时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
  (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笔者认为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给你个网址!~

回答3:

1、男方所谓的“精神损失费”完全是无稽之谈,法律不会支持它。
2、根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过错方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女方不是过错方的话,在财产分割上有更多的有时。
3、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
4、伙食费这样的类型,一般说来是生活必须或者馈赠,都不在理陪范围之内。
5、注意,最好请律师

回答4:

如果结婚时间不长就离婚,一般是女方带回自己原来的嫁妆,至于男方要求的酒席、拍照,喜糖、精神损失费等是不合理的,至于伙食费就更谈不上了!损失是双方的,女方也有精神损失啊,又找谁去要呢?除非女方婚姻中有明显过错,否则其他要求都是得不到支持的!

回答5:

离婚财产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均等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分割的权利。如果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