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到交保险的地方建立档案,否则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档案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个人档案本是个人工作业绩、政治表现、职称评定的记录,与社会保险没有必然联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电子信息系统已经完整地记录了参保职工的年龄、工龄、参保时间等必要信息,但社保部门却硬让个人档案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挂钩,没有个人档案就不办退休手续,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何出此策?无非为部门利益耳。灵活就业者一个档案保存在职介中心每年需交120元档案管理费,一个城市按50万份档案,每年就是6千万之巨!无本万利的生意,什么企业能比得上?!
目前已是市场经济时代,大量劳动者在个体、私营、合资单位就业,流动性极大,根本不可能有也不必要有个人档案。比如一个农民工为了交养老保险,就被强制建立个人档案,否则就不得享受退休工资,如此一来他会积极地参保吗?这种规定难道不是在严重阻碍扩大社保覆盖面的工作吗?
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他们大多已经与原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为了退休后能够享受退休工资,他们除了每月要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缴纳几百元养老金外,还不得不把档案保存在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机构并缴纳档案管理费,这对本就生活困顿的他们可谓是雪上加霜。档案管理费的金额对某些富人可能不算什么,但对千千万万下岗失业人员来说,缴纳几十年,就是沉重的负担。这种负担已经引起了大家的强烈不满,我在某市社保局网站上就看到了一位下岗老工人对此规定的悲愤控诉。假如一个老工人辛辛苦苦缴纳了几十年的社保费,60岁时却被告知因档案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他会怎么想?党和政府反复强调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而有关部门的这项规定难道不是在为和谐社会制造不安定隐患吗?
当一个劳动者向社保机关缴纳养老保险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他与该机关就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只要他缴纳了足额的保费,该机关就有义务无条件按时为他办理退休手续,而不得以档案为先决条件。请问,没有个人档案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依据的是那条法律?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岂容如此被轻易地剥夺?
个人档案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样的挂钩政策既不合理,也不必要,更无法律依据。建议取消这样不合理的挂钩政策,以利于人才的流动,降低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假如一时还难以取消该挂钩政策,建议免除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者在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机构缴纳的档案管理费。
必须得有档案,到时候退休时得用着,现在快到社区办那个员工录用表,省着退休时麻烦。
单位给交的时候其实都用到了,至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没有档案交保险也涉及不到档案
对你来说,没有什么实际影响
看的就是你的交费时间
只有那些早期的在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前(92年)参加工作的,档案的工龄才跟养老金有关系的,因为这样的工龄可以视同交费时间
没有档案,只能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缴多少年,工龄就是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