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重要性原则在财务报告准则中是如何体现的?

请问在年度财务报告上的体现呢?
2024-12-27 13: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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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重要性原则的定义及特点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重要性原则的定义为:“根据周围的环境,会计信息的遗漏或错报很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依赖这一信息的人的判断。”即该项信息的重要性大到足以影响决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以及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也都有类似的定义。

  重要性的基本特征是:①重要性概念的核心是不能遗漏或错报重要的会计信息,判断重要性的标准是看其是否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②重要性概念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提出的,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等;③重要性的判断不能脱离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的企业或同,企业在不同时期,判断重要性的标准可能不完全相同;④重要性的判断不能忽视其本身的性质。有些信息,虽然从量的标准尚未达到重要性,但其性质严重,在本质上已经符合了重要性要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将其披露。

  二、重要性原则的性质

  重要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限制性因素或修正性惯例。它被称为“承认质量的起端”或“确认的门槛”。位于会计信息质量层次结构的最基层。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两大最主要的质量特征,它们对其他质量特征具有普遍的指导或约束作用。因此要认识重要性原则的性质,就必须把握好其与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关系。

  1.重要性与相关性的关系。两者有着本质的、内在的联系,重要性直接服务于相关性,为保证信息相关把好最初的质量关。重要性与相关性有许多共同点,如两者都受会计目标的影响,都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下定义。但两者又是有区别的:相关性是一种质量上的要求,而重要性是一种数量上的要求;相关性原则的核心是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是否感兴趣(与决策是否相关),而重要性原则的核心是对信息使用者起不起作用(对决策是否重要)。重要的信息肯定相关,但相关的信息却可能因为金额太小而不重要。

  2.重要性与可靠性的关系。重要性与可靠性也密切相关。重要性原则与可靠性原则中的充分披露原则有不少相同之处。充分披露是指,凡是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换言之,若某项信息被忽略或遗漏将引起用户对财务报告的误解或误导其决策,则该项信息应予以披露。而重要性是强调“不能遗漏和错报重要的信息”。可见两者都包含了完整性的概念,只不过重要性除了要求完整以外,还要求信息相关。由于信息过滥或信息匮乏都可能会给预测和决策带来害处,因此必须将重要性原则与充分披露原则结合起来,使财务报告揭示所有对用户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可靠性除了包含充分披露这一概念外,还强调真实反映和可核性。可靠的信息不一定都重要,但会计人员提供的重要信息却应尽可能保证其可靠。

  三、重要性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

  1.资产质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其中。“需要调整或说明”中的“需要”与否,就是重要性原时施应用、达到了重要性标准的,即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若不披露就会误导决策的,就认为其需要调整或说明,应将其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

  2.报告分部的确认。一般来说,是否确认为报告分部,其重要性标准定在10%(如一个分部的收入需达到企业分部收入总额的10%以上,等等),但也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某一报告分部,在某一会计年度因特殊事项而没有达到10%的标准,在该年度仍应将其作为报告分部披露信息。反之,若在正常情况下不符合报告分部的定义,而在某一会计年度却因特殊事项达到了10%的标准,则在该年度仍不应将其确认为报告分部。

  3.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其目的是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因此它并不要求企业像年度财务报告那样提供完整的信息。中期财务报告的披露可以适当简化,但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4.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情况进行处理: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如属于有影响的重大交易,应当区分关联方及交易类型披露话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可以合并披露,但应以不影响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应仅以交易金额的大小,还应结合此项交易的性质来进行判断。

  5.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补充,主要披露那些未在表内确认但又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报表附注首先体现的是充分披露原则,强调信息完整。但并非所有本在表内确认的信息均应在附注中披露,而是挑选那些重要的予以揭示。会计报表附注本身就是重要性原则与充分披露原则相结合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