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应该从1977年6月计算,至94年,这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用1994年1月减去1977年6月等于16年6个月,
再减去除名期间的1年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为15年4个月.
工龄计算应该从1977后6月至2009年1月退休时的时间断,减去除名的1年2个月,就是工龄的时间.
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你1977年到1994年期间,都应该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再加上你1994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这些年限,就是你办理领取养老金合法权益的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