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书面约定”需要公证吗?

2024-11-24 03:58:2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书面约定”是不需要工作的。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回答2: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所以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其乙方所有。
根据前述规定要想房屋成为共有,不必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只要双方做一个书面约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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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须要公证,只是经公证的可以被法庭直接采用而不用再质证。

回答3:

只要是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就受法律保护,公证不是必要的条件,是否公证由你们自己决定。

回答4:

不需要公证,但经过公证后,效力要高一些。

回答5:

无需公证。当然公证了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