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监督行政,或称行政内部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权力性监督主体一般能对被监督主体直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产生法律效力。而权利性监督主体则不能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权力性监督主体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而引起权力性监督主体的注意,最终由权力性监督主体采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措施。因此,权利性监督主体的监督是启动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标。
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3)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4)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非行政性。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内涵�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有权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状况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对这一概念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大众媒体等。相对于其他行政法主体来说,它的范围要宽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对行政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效力不一样。一般来说在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相关责任等。而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公民和大众传媒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往往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它所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状况。而行政监督主体则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
则是行政相对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具体情况等。�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内容�
(一)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对行政法制监督最为重要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效力最高。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行政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效实施;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督促政府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监督政府经济工作;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疑和询问,及时了解和检查政府工作情况,纠正违法失职行政行为;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群众、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对政府机关行使人事监督权,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罢免不称职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政府组成人员。�
(二)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司法手段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首先,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内容有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而实现其对行政法制监督之职能。还有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诉讼等活动进行监督,间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同时,检察机关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实施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劳改、劳教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进行监督。其次,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内容主要有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主要通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来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我们可以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两个方面来分析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内容。
第一,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内容包括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与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审计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内容包括对政府机关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进行审查监督,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对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依法处理、处罚行政机关财政收支违法行为或提请有权机关处理行政机关的违法财政收支行为。�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人等。他们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法制监督的内容有: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起诉,进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揭露和曝光行政违法行为,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和监督行为,进而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