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至今)
平均工资×12个月(1600元×12个月)≈19200元
起算的日期应该是2008年2月1日,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另外感觉,你的证据不够充分,劳动仲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你提到学校扣了你的税金,扣了多少,是否有工资条可以证明,你签名的工资表上是否出现了这一项(仲裁的时候学校提供证据,他不能提供,要负不利责任)?如果有最好哈。
学校放假是否有书面证据,如学校发的通知书(盖的有公章的),如果没有你要联合其他的老师一起举证才行哈。
注意:你在这个学校工作工作证据一定要齐全哈,因为有些案例用人单位直接否认有这个员工,而员工证据不足,输掉官司。
结论:
您好!
1.工资部分一定要有从前的工资单作为评定标准,不能用“大概”、“左右”、“约等于”等词汇,要精确,不知道的编造一个也得写精确。
2.双倍工资部分要去除第一个月,第一个月为法定的签订期。
3.最好还有您与校方就补交工资部分的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