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3、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4、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
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5、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