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两者的联系: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确认之诉特征
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确认之诉最终并不发生执行问题。
2、所请求确认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之诉特征
1、就其目的而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事实上的或是法律上的或者仅仅是权利实现上的,原告通过给付之诉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其给付请求权。
2、给付之诉既可以是对履行期限届至的给付的纠纷的请求,也可以是对将来可能实施的,期限尚未届至的给付的纠纷的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确认之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要求被告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之义务的诉,“支付金钱”也是被告的一种作为,因而其构成了给付之诉的典型。法院因承认原告请求而作出的命令被告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判决就被称为给付判决。给付之诉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所谓的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对于应当在将来予以实现的给付请求权预先进行主张之诉,在诉的利益方面,将来给付之诉与现在给付之诉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发动强制执行的效力被称为执行力)构成给付之诉与确认及形成之诉的重要差别。承认请求的判决主文往往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这种命令形式来予以表述的做法,即根源于法官观念中的强制执行意识。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二、给付之诉法律用语,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个方面。
确认之诉就是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对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
给付之诉是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