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条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触犯刑律。
我国刑法典通篇都没有对禁止公民个人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的相关规定。所以并不违法.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第129号令,随即,广播电视部为配合129号令而制定了11号令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当时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下的确有其合理之处,可是13年过去了,中国大陆的的经济突飞猛进,GDP增长再创新高。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发展,还抱着老黄历,还是禁止公民个人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就有些那么不“与时俱进”了。中国的发展向世界看齐,中国公民却无法享受科技、文明的成果,无法通过卫星电视去审视、欣赏、批判或与外部的世界进行交流。这是令人遗憾的。
装卫星接受器未经过批准是违法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当地县,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
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违反本规定。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市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自行看国务院703号令,收看外国频道,使用外国接收器的才受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