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犯罪嫌疑人有时间限制吗

2024-12-12 10:48:5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羁押期限根据情况羁押时间长短不同:

一、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回答2:

回答3:

一般简单的刑事案件(单人单案)的刑事拘留时间是三天,单人单案最多延长到七天就得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是多人做案或做了多起案件的话最多可以延长到一个月。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期限是七天。加起来单人单案最多刑拘十四天,多人多案最多一个月零七天。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就得立即放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检察院逮捕了,公安就有最多两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然后送到检察院公诉部门公诉。公诉审查是一个月期限,但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公诉能退两次,也就是说公诉阶段最多可以是五个月的时间。法院判决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你说这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安不会羁押,除非公安有初步的证据证明你朋友有嫌疑。法律上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间规定的很严格,到期限公安一定得放人,要不然他们吃不了兜着走。案子查不清也不会一直关着。

回答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一个月零七天,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普通情况下,一般为一个半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最多延长两个月。一审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最长二个半月。
  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开始到一审判决的羁押期限最长为十四个月零七天。
  如遇到改变管辖等特殊情况,从被拘留开始到一审判决的极限羁押期限为三十六个月零七天。

回答5:

  刑事拘留最长为三十七天,如果被逮捕,其羁押期限要看具体情况,相关期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