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办理过补评残的战友吗?

从上交材料到签定得多长的间
2024-12-28 06: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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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个83年因伤而转业到民政部门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小战友:从我们退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而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网页链接相关规定,上交评定残疾军人材料给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到残疾等级评定(官方称谓,并不是鉴定)是有时限规定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是“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回答2:

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于退伍军人补评残公示后,到发证最少就是两个月、最多需要六个月时间。由于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涉及的残疾军人相关事务有:当年退役残疾军人残疾等级的再鉴定、残疾军人旧伤加剧的调整等级、从军档案具有记载相关内容(因战、因公负伤品、带病回乡军人,涉核经历等)的接受申请和审核的职责义务,补评残申请的战友经过鉴定残疾等级的结论,需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才能上报地市级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然后有地市级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到省市区级民政厅(局)批准。由此省市区级民政厅(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对于零零碎碎的上报,实行的是一年两次集中审批的,大部分省市区级民政厅(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厅(局)集中批准时间是每年的四月(距离当年退役残疾军人再鉴定六个月)和十月,批准后就会立即下发批准文件,下发至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具有地方编号(新编号)《残疾军人证》,这过程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所以对于提问的补评残战友而言,领取新《残疾军人证》就在每一年的五月、十一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