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案例中符合这个条件(三名无利害关系的医生在场,且情况紧急),且邹某立完口头遗嘱之后很快去世,不存在继承法上述规定的之后的无效情形。
2、邹某的遗产按照其在临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分配,即所有的财产由次女乙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如果第二次的遗嘱做了公证,则公证遗嘱有效,遗产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分配,即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给丙。《<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