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法院可以同时指定监护人。
1、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否应当或者可以同时指定监护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力。
2、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编写的《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2年11月出版)里关于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用的判决书中,含有“指定XXX为XXX的监护人”的内容,《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所有的文书样式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用于规范各级法院的文书格式,因文书样式与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相同,应具有同等级别的效力,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应当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颁布)优先适用。
3、如果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不能同时指定监护人,那么对于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来说,必须先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着再提起申请确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两次非讼案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