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与仲裁和解如何区别?

2024-12-11 1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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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仲裁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行为
。仲裁和解是只能刚才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仲裁法第4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