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吊销上路的,处以 200 元罚款。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 12 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 12 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信息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