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发票认证的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7月1日起,专票认证期限由180天改为36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认证期由原来180天延长至360天!这仅适用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60日”仅仅只是认证的期限,在2017年7月1日后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的那天起,就开始算了!你只要在360天内认证或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就行,切记!一定要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然老板就该来找你了!
那么在2017年7月1日前开的票不可以延长到360日,新政策是从7月开始实行的,那么对之前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是180天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认证方式执行,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发票认证日期起始时间从开出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其中第十条写到:“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再也不用担心进项发票认证过期啦,整整360天的抵扣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