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底计提到管理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2024-11-16 0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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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四小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四小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执行哪个会计准则就按哪个准则的规定处理。

1、企业执行什么会计准则是有规定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2、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各行业的划型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比如: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不符合以上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回答2: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四小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四小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执行哪个会计准则就按哪个准则的规定处理。

1、企业执行什么会计准则是有规定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2、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各行业的划型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比如: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不符合以上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回答3:

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6年12月3日之前是计入管理费用,2016全面营改增后计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经改为税金及附加)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之前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本次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回答4:

回答5:

计提时候计入“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就行了
现在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文件依据:财会2016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