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意见

2024-11-25 12: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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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回答2:

“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以上特征,该类犯罪较妥当的称谓应该是“通讯信息诈骗”。
近年来,利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犯罪涉案链条长,团伙组织严密,诈骗手法逐步升级且更趋隐蔽,受害群体已覆盖各行各业、各个年龄阶段,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已经成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特别是2016年8月震惊全国的徐玉玉案以及其他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使得通讯信息诈骗再次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围绕通讯信息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专门建立了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今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下称:《通告》),提出了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和打击目标。《通告》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但《通知》未就该类新型通讯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该类新型犯罪特点和作案手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各行业的意见,并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并于12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意见》的及时出台,对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将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下面就“两高一部“《意见》中的六大亮点作如下解析:
一、《意见》规定了十项“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上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从重处罚表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比较严重的,要在量刑幅度内容,选择比较重的刑罚。《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十项电信网络诈骗从重处罚的情节: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我国刑法中的“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如果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从重量刑。从《意见》确定的十类从重处罚情节看,电信网络诈骗除了构成诈骗本罪之外,该类新型犯罪还将引发系列犯罪并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大该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成本。
二、《意见》进一步确定了诈骗“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意见》同时规定,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如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上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具有以上十项“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里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意见》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定罪方式
目前,诈骗分子使用现代通讯工具和互联网技术实施通讯信息诈骗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加大了侦查和取证的难度,因此实践中很难确定所涉及的诈骗数额。《意见》充分注意到这一情况,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定罪方式,即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通讯信息诈骗犯罪能确定数额的应当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刑法中的“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如不能确定数额的应当按照数量标准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如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犯罪未遂”也是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的此项规定体现《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