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可以不同意吗

2024-11-21 23: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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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不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扩展资料

法定不能裁员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回答2:

公司裁员可以不同意,但如果劳动合同确实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在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仍然可以裁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遭遇裁员,应当从以下5点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

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2、被原公司优先录用的权利

如果在被裁员以后的6个月内,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满意。

这时如果裁减员工的公司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报名应聘,而在同等条件下,原公司有优先录用的义务。

3、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要注意原公司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应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员工离职的最后一天,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员工,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另外再补缴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5、要求原公司办好退工手续

退工手续对被裁员工至关重要,办好了退工手续,员工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