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了安全和防伪的性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化学感光方式)塑封而成,使用的主要制证材料是专用证件纸和防伪透视全息膜,证件只具备视读功能,没有机读功能,证件质量和安全防伪性能较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了多项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证件质量特别是安全防伪性能大大提高。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利用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芯片存储容量大,写入的信息可划分安全等级,分区存储,按照管理需要授权读写,也可以将变动信息(如住址变动)追加写入;芯片使用特定的逻辑加密算法,有利于证件制发、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伪造证件或篡改证件信息内容,增强防伪功能;芯片和电路线圈在证卡内封装,能够保证证件在各种环境下正常使用,使用寿命较长。同时,证件表面采用了定向光变色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比一代证的防伪措施有了很大改进。
(二)缩短了制作和核查的时间。由于二代证的信息采集和传输采用了数码照相和网络传输,证件制作和生产管理采用计算机控制,制证的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制证速度大大加快,因此,向公民发证的时间由原来的90天缩短到60天。同时,由于证件信息的存储和证件查询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既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也可以进行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大大提高了证件使用过程中的核查效率。
(三)扩大了发证的对象和范围。一是把发证的对象扩大到不满16周岁的公民。《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二是把发证的对象扩大到军人和武警。《居民身份证法》第21条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从而取消了原《居民身份证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规定。三是把发证的对象扩大到服刑、劳教和被羁押的人员。取消了原《居民身份证条例》第10条关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人员,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规定。这些立法上的修改,更加方便公民参加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更加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加强社会管理和人口管理。
(四)提高了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于二代证在制证材料、工艺和技术方面的改进,制作成本大大提高。按照政府和公民个人分别承担费用的原则,国务院决定,证件研发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制证中心建设经费和制证设备费、制证系统费、信息采集设备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证件工本费由公民个人承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核定,二代证的工本费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每证40元,分别比一代证提高了10元和20元。
(五)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同《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居民身份证法》对公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号码是一样的,卡片不一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