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廷公司是名称为“ 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哈廷公司认为其通过希格诺公司购买了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哈廷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主题名称为“用来固定接插连接模块和装入接插连接壳体或拧紧在壁板上的固定框架”,接插连接模块和接插连接壳体系涉案专利前序部分的特征,该两个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予考虑,但实际限定作用在于该两个特征对于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其中,插接连接模块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而接插连接壳体仅在主题名称中出现,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出现,而且也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接插连接壳体对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可以拆分为四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中均具有上述四个技术特征并一一对应,构成相同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法院判决:希格诺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哈廷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永贵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哈廷公司第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9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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