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能否继承房产
回答你的提问;
一、我是河南信阳人,家里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现在兄妹三个均已握咐成家,早些年分的价值50万的地基,爸爸答应给哥哥建了房子,哥哥有二个儿子,一共建了五间房子地基;
1、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2、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3、你的提问,可以理解为,你父亲将分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由你哥哥使用,由你哥哥自已建房,属于转让个人宅基地使用权,这属于违法的。
二、说以后再分地基就给我一块,刚好今年家里土地征收,按爸爸的意思这块地基分给我,可哥哥嫂子是没有文化的厅渣人,很粗爆的认为应该是他们的,我是嫁出去的女儿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如果父亲执意要把地基分给我,就把父亲打死,我想请问一下用法律可否帮我争取一个合理的继承权,如果哪位律师可以搞定这件事情,请联系本人.
1、新分配的宅基地也是你父的个人使用权,如果你父亲交由你,也是违法的;
2、如果说你父亲自已建房,对该地上房屋建筑属于你父亲个人财产,在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享有继承地上物继承权。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
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进一步对法律上的规定做了具体解释,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来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不得段伏纯向农民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规定,你现在户口迁出,已经不属于其集体组织成员,所以,就是继承了上述房屋也不可以过户,只能在该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享有权利。
综上所述,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要明确以下规定;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做为遗产继承;
2、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房屋的继承,应在宅基地使用期限内享有,到期后被依法收回;
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房屋的继承后,其集体组织以外的人,不得变更地上房屋所有权。
追问
谢谢您的详细回签,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的户口一直没有迁走,一直留在老家,可不可以以我父亲的名义建起来,再请我父亲立一份遗嘱,说明这套房子将来由我继承?
二,父亲还有政府会给25万元的赔偿,他自己留10万元养老,15万拿出来平均分给我们姐妹三人,这种做法可否得到认可?
有,因为我就是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