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克扣工资。
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主张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补发被克扣的加班费。
这个要看公司未足额支付的具体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长期存在加班,而公司长期、持续拖欠加班工资的,那你提出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如果公司已经向你支付了加班工资,且能够提供明确的加班费计算依据,金额亦趋于合理,即使法院最终核算的数额与公司已支付的数额有偏差,你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