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与人保的竞合

2024-12-14 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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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小三儿,听我慢慢道来: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此时遵循“物保先于人保”,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担保旁唯优先受偿。这个是放贷的技巧

至于你提问的第二个问题,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桐升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当一方不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另一个担保人继续追偿,如果都不能满足债权,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局启老人追偿。

回答2:

根据我国《物权法》178条规定: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肆指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判嫌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担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担保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担保掘雹手法》第28、57、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