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七级工伤赔偿标准(2014年版本)参考如下: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注: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停工留薪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提示:以上是截止到2014年参考的相关文件标准为整理,若后期有变动或调整,请以最新法规为准执行参考
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更详细的资料看链接。今年没有新标准出台,还是依据的200年的标准(也就是现行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七级为12个月职工工资;b、八级为10个月职工工资;c、九级为8个月职工工资;d、十级为6个月职工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七级为10个月×1839元/月=18390元;b、八级为7个月×1839元/月=12873元;c、九级为4个月×1839元/月=7356元;d、十级为2个月×1839元/月=3678元;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七级为10个月×1839元/月=18390元;b、八级为7个月×1839元/月=12873元;c、九级为4个月×1839元/月=7356元;d、十级为2个月×1839元/月=3678元;
4、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1839元×50%=919.5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1839元×40%=735.6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1839元×30%=515.7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6、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7、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4800
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