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别人威胁我生命安全的时候,我将对方打死不算犯法?

如题
2024-12-23 0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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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楼主之言,我们设想几种情形。 1、对方言语威胁:如果这时“我”将对方打死,犯罪是肯定的。 2、对方一般行为威胁:如果这时的“我”将对方打死,犯罪也是肯定的。 3、对方徒手威胁(对方明显处于身高力大):如果这时的“我”将对方打死,属于防卫过当,属于犯罪,但可以减轻或者免以处罚。 4、对方持械或者其他暴力威胁:如果这时的“我”将对方打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正在发生的杀人、抢劫、绑架、纵火等暴力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防卫时,均认为是正当防卫,即法理意义是的“无限防卫”。

回答2: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刑法》第17条、第20条之规定,如果别人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别人虽然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但不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将他人打死,而你又已经满了16岁,那你就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答3: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