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

2024-12-14 0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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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采取的是类似于二审的规则,即上诉不加刑,也就是算原来判死缓的复核后不能改判为死刑。
其次,存在这样的可能,如,原来案件的主犯经复核改为无罪释放,而原来案件的从犯却经过二审被判了无期,无期是不能复核的,这在法理上就说不通了,所以要给从犯一个法律的救济途径。这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可以说明问题的。

回答2:

目前司法部门还没有对刑诉法修正案作出任何解释。具体解释估计要等明年实施后根据实践存在的不足会作出相应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