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因企业改制,由原来的集体企业变为现在的私营企业,请问在所得税方面有哪些政策可以优惠?其他还应注意些什么问题?谢谢 答:这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各不相同,我们从总的方面考虑如下: 一、亏损弥补方面: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方面: 兼并、收购、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接收原企业职工超过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人员条件的,经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审核,视同接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其他方面: 1.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处置。 2、契税优惠: 有关文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84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我公司是一个水利部门的小国有施工企业,当时资产有200万左右,施工设备齐全,企业无外债,职工35人。2003年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经市委有关部门和主管局对原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结论为7万多元。最后以0资产进行改制(考虑职工保险),并且职工没有买断。然后全体职工集资50万元(原领导26万元,职工24万元),以50万元资金注册,开始公司运行。运行到2012年,公司不欠职工保险,无外债,无积蓄,没有分过红。2013年1月3日,公司的法人代表突然脑出血死亡,(目前法人代表股份为70%)。其家属强行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名章、营业执照、代码证、资质证、安全证等全部拿回家、到现在公司的正常业务无法进行,所有的证没有年检。其家属委托局里处理此事,家属目的是撤股。问题: 1、公司继续运行、法人代表怎么变更? 2、现在公司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束,为418万元,撤股数目怎么计算,是否考虑职工保险? 3、现在局里积极找下一买家,下一买家是拿出418万元×70%,还是扣除职工保险后余额的70%。(下一家要背着职工的养老保险,2012年保险费29.8万元)。 4、公司目前情况,很难找到即要往外拿钱又要管职工养老保险的下一买家。如果找不到下一家,公司只能破产。公司破产职工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5、公司要运行下去,只能在职工中选一位带头人,又拿不出钱,有什么好办法?职工集资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