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A与B的法律关系是实际债权债务关系。
B与C的法律关系是名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A与C的法律关系是为妥与代理的关系。
B公司有权请求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因为,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的是国际贸易合同,符合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的身份,且该交易属于国际贸易范畴,因此,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法的规定,C公司是该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在卖方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C公司作为何种的买方,利用承担该合同项下的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案例二:
1、A、B的理由均不成立——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领带,并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因此,A公司负有对货物的品质保证的责任,而A以自己未与C签订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B公司作为代理人,可以不直接承担责任,但要连带责任,即应该向委托人A公司反映问题,并要求A公司负责解决引品质问题引起的纠纷。
2、外贸公司作为中间商,那么,就要承担对双方的责任;而作为代理商,那么,承担只是代理商所淫荡承担的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进出口手续,如果在这些代理职责内出现的问题,应由代理商承担责任。如果不属于这些代理责任范围内的,比如案例二中的货物品质问题,那么,代理商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无论是作为中间商还是代理商,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因此,要对合同的文本仔细斟酌和界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可。
因为本人不是律师,所以,不能够提供确切对应的法律条文。上述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