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ieba.baidu.com/f?kz=180996969中世纪中期(11-14世纪),是天主教会势力增强的时期,教权在此时臻于极盛。他不仅与各国君主逐鹿西欧,还一度控制他们成为共主,形成唯我独尊的局面。教皇权力的增强及其鼎盛,首先表现在摆脱了世俗政权的控制,教会取得了完全的独立,教皇真正主宰了教会。
几个世纪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使宗教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的要素,如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到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 并且,宗教中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等精神无一不渗透到法的价值之中,成为法治追求的目标。 这种平等、正义、自由的宗教精神被西方奉为法律的本质精神。如法国宪法序言中庄严宣告:自由、平等、博爱是宪法的精神,这种精神已与法律精神融为一体。宗教精神已经得到立法者的认可,民众的接受。西方的宗教生活已与法律生活或暗或明地结合起来,人们在教堂里接受宗教洗礼的同时,也同时在接受法的陶冶。因为在西方法的精神与宗教信仰已经很难把它们加以区分。
应当说,程序正义原则来源于宗教中一条神圣的戒律——博爱。伯尔曼在研究爱与法律关系时指出:“无论对基督教还是犹太教,爱都是被认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体行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为爱的体现。” 法治观念中的应有之意——程序正义(程序先于权利、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等原则就是发轫于宗教中的博爱。另外,审判中的的良心原则最先是由十一世纪的一本小册子阐明,它主张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必须先审判自己,为使法官凭良心审判,教会法院以及后来的世俗法院创造出一系列的新的抗辩和程序技巧以及程序制度,这些正义的程序使诉讼中的形式主义遭到非难,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受到平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