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分开即可。
现在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说法。凡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同居关系,均属于非法婚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直接分开即可。
依据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牵涉共同财产和子女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孩子都19了,那就有事实婚姻存在。
应该先去办理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证。两样手续的证件都一样的。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要有复印件存档],双方合影照片4张[办结婚用],个人照片[二寸]一人各2张[办离婚用]。
我有个朋友就是这样的。
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你朋友结婚是在20年前,也就是1988年左右,那时的法律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所以必须离婚才能再次结婚。
先离婚在结婚,否则是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