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实发数,是应发数;自2008年起,福利费不再计提,改在管理费用中直接据实列支,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在以前是要进行福利费的计提的,根据工资实发数的14%来计提,但是新的会计制度(2008年开设的)是不用再技提了,发生了就直接计入管理费-福利费中去了,但是不可以超过本年实发工资数的14%。
新的所得税法已将作为扣除基准的“计税工资”已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已经提高了扣除限额。即就按应发数。
计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