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日本宪政概述
《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日本国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以下对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加以说明。
尊重基本人权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籍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着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著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制中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