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