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上有规定的,被告人没有沉默权,所以中国警察也不用像老外那样装模作样的念一段“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之类的东东。既然没有这项权利,自然也没有人有告知义务啦。
另外不只如此,中国的律师一旦知道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必须得告知公安局或检察机关呢,不像美国律师还拥有为被辩护人保密的权利。
说实话,沉默权确实是体现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在中国,这在很长时间内都不太可能实现,跟中国的政体、司法效率和司法机关整体素质都有很大关系。估计什么时候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开了,这个才能被采纳吧
在中国目前不享有
不享有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