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当然可以拒绝丙公司的提货要求。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是有效合同。但债权转移通知生效,因甲并没有通知乙公司已经将债权转移给了丙,所以对乙是没有生效,也不具有约束力。
因甲没有尽到通知乙公司的义务,如果因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按甲违约处理。
1、有依据,合同内同的变更必须提前通知对方
2、属于效力待定,如果经过乙公司的追认,就是有效的。如果乙公司不追认,就是无效的。
1,有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应向甲履行债务,除非甲通知乙向丙履行债务。
2、有效,但如果不通知乙,则对乙不发生效力,乙可以拒绝丙的履约要求。